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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跃龙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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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人们在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随之带来的债务流转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快。长期以来,因债务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往往采取通过低价向外转让不良债权减低损失。下面就让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跃龙为我们讲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



  王跃龙律师,执业25年资深律师,硕士生导师。精通各类民商事案件,多次办理数额巨大合同纠纷案件,曾代理民事案件出庭*高人民法院。王跃龙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二十五年间,承办了大 量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公司、证券、房地产、银行、涉外投资、股权转让、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各业务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主要论著:《中国民法教程》,《票据法》



  代理案件(部分)



  1、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高人民法院)



  2、上海乔丰有限公司银行借款、票据纠纷案(浙江高院)



  3、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车辆保险纠纷案(西安中院)



  4、欧倍德(中国)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上海*一中院)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例二: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诉讼获得判决确认了其对于甲、乙公司的债权及对甲公司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通过拍卖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取得债权后,即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对于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的效力应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整个背景,包括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而且本案债务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债务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听取债务人的意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是通过拍卖取得,不论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在拍卖以前已经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当事人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不应再做审查。



  案例三: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享有的5000万元的债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某民营公司,该民营公司在向债务人某国有公司追偿时,债务人抗辩称其曾以2000万元的价钱向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受让,却被拒绝,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无权向其主张清偿。在该案的审理中有意见认为,本案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以损害国家利益否定转让协议的效力。



  上述案例中涉及以下问题: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在认定中应考虑哪些因素?若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该合同应怎样认识?受让的对价是否必然是合同效力判断的依据?合同标的如果是法律禁止转让的。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跃龙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办的讲解就到此结束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跃龙法律服务咨询热线:400-9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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